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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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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权是与接受继承权相对应的一种继承权行使方式。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即在被继承人死亡的那一刻起,继承人即享有继承权。因此,如果继承人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视其为接受继承,但在遗产分割前,一旦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视为其自继承开始就放弃继承权;不但对遗产不享有权利,对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不承担义务,而且对遗产的孳息也不享有权利。继承权的放弃,一经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继承是无效的。继承始于被继承人死亡。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未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有效放弃继承应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继承人本人放弃,他人(包括继承人的监护人)无权放弃。 二、继承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遗弃继承权必须在特定时间内完成。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当在继承开始后、处理遗产前以书面形式表示放弃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放弃受遗赠。到期未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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