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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1)被害人。被害人是指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2)自诉人。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
民诉诉讼参与人包括: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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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当事人的称谓,就是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名称。在不同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都有不同的名称。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在第一审称作原告、被告;在第二审称作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如果适用第一审程序仍称为原告、被告,如果适用第二审程序,则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特别程序中的当事人,称为申请人。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成为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称谓,不只是表面上称呼的问题,而是直接反映出其在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进而确定了他们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例如,原告、上诉人享有撤回起诉或者上诉的权利,负有提交诉状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撤回申请的权利,负有提交执行法律文书的义务。而作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执行人,则享有答辩、反诉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的权利,同时也承担应诉等义务。
1、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开始的诉讼,以该诉讼的原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由该诉讼中的原告或者被告引进后主张独立的利益,或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辅助该诉讼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 2、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1、所谓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 2、按照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当事人包括但不仅仅指原告和被告,还包括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以及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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