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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并不属于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这种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同居关系。 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
领证在法律上你们就是夫妻了,你们不属于同居,那叫正常夫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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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有法律规定的证件就可以。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即男女双方1994年2月1日后共同生活但未领取结婚证的,属于同居关系,因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故可随时解除同居关系,并不影响任何一方结婚。更不构成重婚罪。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即男女双方1994年2月1日后共同生活但未领取结婚证的,属于同居关系,因不是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故可随时解除同居关系,并不影响任何一方结婚。更不构成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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