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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了虚假诉讼罪,即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碍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行为人虚假诉讼犯罪的具体表现...
构成要件是: 一、客体要件: 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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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是: 一、客体要件: 虚假诉讼行为人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二、客观要件: 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合谋编制虚假事实和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 三、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 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虚假诉讼即通常说的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与“恶意诉讼”有相似之处。目前,虚假诉讼没有明确的刑法罪名,如果是为了诈骗财物或者其他犯罪目的,虚假诉讼就成为这些犯罪的具体手段,可以依其所触犯的罪名定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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