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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可以鉴定最短时间是半个月左右的时间,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以上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了司法鉴定之中可以对笔迹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笔迹形成时间鉴定要求:一、外部委托文件形成鉴定时间时,应要求送检单位提供对比样本。如果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可以使用多种测定方法,在三个月内制作文件;极少数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可以鉴定六个月内形成的鉴定文件。由于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对此,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人员应当对委托案件的鉴定时间、鉴定机构的资质和能力进行审查。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提供对比样本。第二,由于检验材料和样品在纸张、墨水、油墨和保存环境方面的差异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鉴定机构自带的样品可能不符合送检材料的纸张类型和颜色、油墨和油墨颜色的主要成分、保存环境的温度和湿度。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来制作文件的鉴定时间。
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目前从技术上无法精确,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鉴定:通过对不同笔迹墨水成分的鉴定,可以判断其是否为同一支笔书写,如不是同一支笔,可作为伪造的依据。如果笔迹和印章有交叉、重叠的地方,从显微镜就可以看出是先盖章还是先写字,如果同一张纸上的字在盖章前有,盖章后又出现了,就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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