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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庇罪的情形: 1、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 2、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 3、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 3、主体上要求行为人年龄已经达到了16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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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知道对方是犯罪的人,并且被包庇,则可能构成包庇罪。此时需要从包庇罪的构成要件入手,看实际包庇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对象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各种人。(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窝藏或包庇罪犯。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的地方和财产,帮助他们逃跑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司法机关无法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了提供隐藏的地方和财产外,向犯罪分子通报侦查或者追捕的动静,向犯罪分子提供化妆品等。,也是帮助他们逃跑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追捕过程中,行为人为了让犯罪分子逃跑,冒充犯罪分子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是原犯罪分子的行为的,也应当认定为本罪。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来掩盖罪犯。窝藏和包庇的犯罪分子是指已经犯罪的人,包括潜逃未归案的犯罪分子,以及被司法机关拘留逃脱的未决犯和已决犯。(3)主要要件。主体是16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分子,实行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犯罪的人。开始实施窝藏时,明知是犯罪分子,当然成立本罪;开始实施窝藏时,不知道是犯罪分子,但发现对方是犯罪分子后,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行为人作出的可以被认定为窝藏、包庇的行为包括: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或者为其提供钱财,帮助其逃匿;以及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予以包庇的行为。《刑法》规定,犯该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构成窝藏、包庇罪。具体讲窝藏、包庇的行为有两种情况:其一表现为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犯罪人逃匿。比如将犯罪人隐匿于家中、山洞等处,使其不被司法机关发现;为犯罪分子指示逃跑的路线、方向;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的地址;为犯罪分子提供钱财、食品和其他物品,使犯罪分子在逃跑过程中不为生活所困,利于犯罪分子长期躲避。其二是作假证明包庇犯罪分子。主要是通过伪造证据、变造证据、隐藏证据、毁灭证据的方式进行包庇。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两种行为之一就构成窝藏、包庇罪。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严重妨碍了司法机关对犯罪人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给司法机关打击罪带来困难,其危害性是很大的。《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行为人事前与被包庇的犯罪分子有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包庇、窝藏罪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窝藏、包庇的是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窝藏、包庇的时间长,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或者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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