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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在开展招标、采购和招聘、录用、选任人员等活动时,可以到检察机关查询投标人、潜在投标人、供货人、拟录用人员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内容列入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和培训计划,重点对新录用、晋升、转任人员进行培训。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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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不建立健全和落实预防职务犯罪的管理制度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进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检查,或者发现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不及时进行调查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处理的;(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的;(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不配合检察、监察和审计机关履行预防职务犯罪监督职责的;(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公布监督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的;(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妨碍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八)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不将举报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的;(九)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收到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后,不依法将相关建议研究处理情况告知提出建议单位或者未采纳相关建议不说明理由的,提出建议单位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XX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视察、开展执法检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本级人民政府、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人民政府、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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