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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如下: 一、刑事申诉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 2、刑事申诉的审查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应当进行全面审查,不得受到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限制。审查内容应包括: (1)案件事实。查明案件事实是审查投诉的首要任务。在审查过程中,应调出原审案卷进行审查,诉人提出申诉理由; 对所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并与案卷所认定的事实进行对比,以确定原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清楚,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如发现新事实,应查明是否有足够的证据作为依据。 (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这是审查投诉法律的重要内容。所谓适用法律,是指根据判断当时有效的法律。 一般不能按照新法律翻过去的旧案。只有为纠正过去新法律来纠正过去的错误,才能作为申诉审查和再审的依据。 3、审查结果处理原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刑事申诉后,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服判息诉;坚持无理申诉的,可以书面驳回。 并告知投诉人不能再投诉。经审查,发现原判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后的案件。 对再审改判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分的当事人的善后工作,原有工作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移交原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实施;原无工作的,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善后工作是党和国家取信于民、树立法律威信、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重要工作,必须认真做好。
一、投诉时间。(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2)、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①原审被告人可以宣告无罪;②原审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投诉,人民法院未受理;③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二、投诉主体,即谁有权投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停止执行判决或者裁定。投诉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夫妻、父亲、母亲和同胞的兄弟姐妹。需要注意的是,上诉不同于上诉。上诉是指近亲属只能在被告人同意的情况下上诉,但对近亲属有独立的上诉权,近亲属在上诉时不需要被告人的同意。
1、刑事申诉的立案。刑事申诉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暂行规定》的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均应立卷。”这就说明,申诉权人提出申诉时,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都应采取文书形式立案。 2、刑事申诉的审查。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应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限制。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1)案件事实。弄清案件事实是审查申诉的首要任务。审查时,应调出原审案卷进行审查,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并与案卷认定的事实相对照,以确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明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果发现了新事实,则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证据为根据。 (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这是审查申诉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内容。所谓适用法律,是指应以判处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一般不能依据新法律翻过去的老案。只有为纠正过去错误的法律而制定的相应的新法律,才能作为申诉审查和再审审理的依据。 3、审查结果的处理。原终审人民法院对刑事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服判息诉;对坚持无理申诉的,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并告之申诉人不能再行申诉。审查后,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经再审后的案件。对再审改判无罪或免予刑事处分的当事人的善后工作,原来有工作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移交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原来没有工作的,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善后处理工作,是党和国家取信于民,树立法律威信,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认真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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