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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要准确把握人民陪审员选任的禁止性条件。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权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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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要准确把握人民陪审员选任的禁止性条件。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权开展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资格审查工作。公安机关主要提供其掌握的犯罪记录,如是否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正在被刑事起诉或已被刑事拘留、等。基层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审查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否被纳入名单等。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五至七条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全面资格审查,通过多种渠道,查询了解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的情况,必要时可采取到候选人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进行面谈等多种形式对人选进行审查,全面掌握候选人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和群众评价。在征求意见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向符合选任条件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详细介绍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条件、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等基本情况,征求其是否同意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意见,提高候选人参与支持人民陪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1、人民陪审员义务:1、忠实履行审判责任。2、取保候审的秘密。3、注重司法礼仪,保持司法形象。二.人民陪审员权利:1、参加审判活动权。2、独立发表意见权。3、获得职务保障权。4、对案件的独立判断权。5、案件的决定权。6、人身和地址安全受法律保护。7、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的权利。8、参加审判活动期间,实际工作日获得补助的权利。9、参加审判活动支出的交通、饮食等费用获得补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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