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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是从一般合伙发展而来的,但它有着明显区别于一般合伙的特征: 1、有限合伙是合伙的一种,不具备法人资格,对外在整体上仍承担无限,仅仅是...
有限合作是从一般合作发展起来的,但与一般合作明显不同的特征:1、有限合作是合作的一种,没有法人资格,对外整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只分类其内部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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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 (1)优点 设立成本低,但高于独资企业,设立快,对有限合伙人来说承担有限责任。 (2)缺点 对无限合伙人来说承担无限责任,筹资困难,但比独资企业要容易,产权转让困难。 2、有限责任公司 (1)优点 A.有限责任公司既保留了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的优点,又克服了股权分散、股东责任心不强的缺点; B.有限责任公司既继承了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优点,又克服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过于频繁的缺点; C.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比股份有限公司简便,内部管理比较容易。 (2)缺点 A.有限责任公司筹资规模和范围受到严格限制,无法与股份有限公司开展竞争; B.公司转让股份限制严格,甚至在股东对公司经营不满时,也不能自由转让出资,不利于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监督。
我想大家现在很多企业后面经常能够看到(有限合伙)的字样,其实该合伙企业的类型就是我们常说的“有限合伙企业”。结合《合伙企业法》规定,我们来总结下有限合伙企业相对其他合伙企业又有哪些特点呢? 第 一、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 二、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 三、有限合伙人仅能以劳务以外的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第 四、有限合伙企业的事务由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执行,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不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 五、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从以上特点大家有没有感觉到有限合伙企业具有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双重的影子。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 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新合伙人可以以下两种方式入伙: 1、从原合伙人手中获得部分或全部合伙权益。新合伙人在征得原合伙人全体同意后,从一个或几个合伙人手中购买其部分或全部合伙权。 新合伙人购买合伙权后,合伙企业原有资本总额和净资产保持不变(资产评估前),只需在会计上记录合伙人的资本变化,不需要调整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 二、投入资本,获得新合伙企业的权益。新合伙人在征得原合伙人全体同意后,投入银行存款或其他资产加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资产和权益增加,会计应反映资产和合伙权益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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