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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百二十三条所规定的“高压”包括1千伏(KV)及其以上电压等级的高压电;1千伏(KV)以下电压等级为非高压电。第二条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由电力设施产权人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条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一)不可抗力;(二)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受害人盗窃电能,、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是指受害人因触电致使遭受人身损害的,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触电人身损害责任,依据电力设施所输送的电力的电压等级不同,适用不同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电力设施输送的是1千伏以上的高压电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电力设施的产权人除能够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外,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电力设施输送的是1千伏以下的非高压电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电力设施产权人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承担侵权责任。
核心内容:随着电力事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快速建设和发展,在电力运行过程中,因触电而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有发生,由于这类案件具有预防工作的困难性、事故发生的突然性和损害后果的严重性等特点,故在案件处理上,审判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相互之间很难达成共识,特别是触电致残案件,受害人提出的索赔数额往往偏高,这就给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200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称《解释》).为正确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就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理论和实务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分类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找北京原律师 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对触电案件做出不同的分类。而这些分类对我们理顺不同类型触电案件的法律关系,进而正确使用法律解决问题是很有裨益的。 (一)根据事故电源的电压等级不同,可以将触电案件分为高压触电案件与低压触电案件两种。 在电力行业内部,10千伏及以上的电压被称为高压,以下则称之为低压。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将“高压”列为高度危险作业的种类之一,但却没有对“高压”作进一步的阐述,不但没有表明高压的电压等级,甚至连“高压就是指高电压”这一点都不能让人信服,因为从物理的角度看,高压亦可指称高水压或高气压等。直到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司法解释)颁布后,这些疑惑才得到解答。该解释与电力行业的惯例有所区分,将1千伏及以上电压称为高压,1千伏以下称为低压,实现了法律适用前提的明确化。 将触电案件分为高压触电与低压触电两种,其法律目的在于确定不同电压等级触电案件的归责原则。一般而言,高压触电属于民法上的特殊侵权,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而低压触电往往属于一般侵权,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追究侵权责任。 (二)根据触电案件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及调整该种关系的法律部门的不同,可以将触电案件分为劳动纠纷案、刑事案件及民事纠纷案三种。 企业(尤指电力企业)的职工在履行工作职责的涉电作业中触电致损形成工伤,这类触电案可能产生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劳动纠纷,该纠纷属劳动法调整,可以称之为触电劳动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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