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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1)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2)行为人必须是违反国家关于出版方面的规定,实施了向他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提供书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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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本罪:?(1)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或单位。?(2)行为人必须违反国家出版规定,向他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提供书号。?(3)这种行为必须导致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4)行为人提供书号时,不知道书号会用于出版淫秽书刊,即主观上不直接故意出版淫秽书刊。
本罪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不知道其提供的书号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行为人知道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并为其提供书号的,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出版淫秽书刊罪。但行为人对导致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出于过失,而提供书号的行为则出于故意。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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