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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由签发机关宣布作废:(一)、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的;(二)被决定限期出境、遣送出境、,其所持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未被收缴或者注销的;(三)原居留事由变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报,经公安机关公告后仍未申报的;(四)有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不予签发签证、居留证件情形的。签发机关对签证、停留居留证件依法宣布作废的,可以当场宣布作废或者公告宣布作废。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的入境次数,是指持在签证入境有效期内可以入境的次数。(二)签证的入境有效期,是指持证人所持签证入境的有效时间范围。非经签发机关注明,签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于有效期满当日北京时间24时失效。(三)签证的停留期限,是指持证人每次入境后被准许停留的时限,自入境次日开始计算。(四)短期,是指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180日(含180日)。(五)长期、常驻,是指在中国境内居留超过180日。本条例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期限和受理回执有效期以工作日计算,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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