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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
1、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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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或先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人向其请求履行保证责任时,有权要求主债权人先就债务人财产诉请强制执行; 2、在主合同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对主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特殊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又叫后履行抗辩权,又叫顺序履行抗辩权,因为理论界的叫法不 一,所以一直以来挺让人困惑的。不过,学界主流观点称之为“先履行抗辩权”。 之前的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说法,但是没有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先履行抗辩权是《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首次明确的。 所谓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得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
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力: 1、合同中止前先履行; 2、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要求履行的,履行方可以拒绝履行; 3、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方应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履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4、合理期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未恢复履行能力的,履行方可终止合同。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相互承担债务,有序履行债务的,履行债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的,履行债务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请求。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一方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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