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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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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的确认条件,第三条规定了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企业的福利性补贴,如果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的确认条件,第三条规定了职工福利费的范围。企业的福利性补贴,如果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且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工资薪金的规定,可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除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辞退福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不可以的,员工的辞退福利不属于规定的工资薪金的范畴,而是属于职工的薪酬,工资的新进不包括员工的辞退福利,所以一般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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