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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行政诉讼期,法院处理案件的方式是: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要受理;另一方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另一方没有主张超过诉讼时...
在行政诉讼期经过之后,法院应这样处理案件: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要受理;另一方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方没有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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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期经过之后,法院应这样处理案件: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要受理;另一方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一方没有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法院按照正常的诉讼流程进行审理判决。过了行政诉讼期只是失去胜诉权,但还是有权起诉。
过了行政诉讼期,如果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而被告提出抗辩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所以当事人一般只能通过协商、投诉、信访等合法的方式来处理行政纠纷。
人民法院在接到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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