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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说明法律是允许解除收养关系的,可以协议或起诉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收养法第三十条)。解除收养关系管辖权可以是在被告所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看你姐姐和你父母的收养关系是否在民政那登记,只有登记过的收养关系才是合法的,才受法律保护,也才可以解除。解除的话直接去民政局那即可。如果当初没有登记,那根本就没有收养关系可以解除,直接不理她就行了。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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