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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撞上法院

2022-08-20
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因侵权致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费某受伤。双方应根据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承担责任。原告费某诉请中提出误工费11175元的主张,法官查明原告年龄已超过六十周岁,且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误工损失,故不予支持。经核实,被告应赔偿原告费某遭受人身损害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为51468.66元,因被告袁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和证据,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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