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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
怎样认定医疗事故罪医疗责任事故罪作为医务人员的一种主要职务犯罪,《刑法》对之有着严格的界定。在实际认定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应当正确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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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案件(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死亡或严重损害医务人员健康的,应当立案追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一)擅自离职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患者实施必要的医疗救治;(三)未经批准进行试验性治疗的;(四)严重违反检查和审查制度;(五)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消毒剂和医疗器械;(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和常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患者健康是指严重残疾、重伤、艾滋病感染、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患者健康的后果。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医疗事故医生负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2)刑事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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