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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先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则由人民...
婚后取得的财产,如双方没有书面财产协议,平均分配。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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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协商解决的,协商不成,通过诉讼来分割。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有协议依协议。如果一方有过错,分割财产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对于孩子抚养问题,要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仔细确认双方的情况后判决,要看那方更适合小孩成长并征求小孩本人的意见。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年收入的20—30%之间,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均分,有过错一方不分或者少分。 2,子女抚养权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判决。 3,不抚养一方支付抚养费,为收入30%左右。
离婚财产的分割相对复杂,一般而言,应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男女平等;(2)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3)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4)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效力优先;(5)照顾无过错方;(6)照顾付出较多方。离婚财产的具体分配,非常重要的环节是对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实践,在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时,需注意一些问题:(1)除非当事人有约定,或在继承、受赠时,被指定由一方继承或受赠,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形外,夫妻双方“从登记结婚时起,到离婚生效或一方死亡时止”,取得的合法财产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而言包括: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及购置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如稿酬等;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入;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如借给他人的资金、购买的各种债券等;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如一方或双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一方或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2)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的情形,包括: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如个人的义务、化妆品等;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军人的回乡生产补助费等。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也就意味着,在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做出决定,而在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如果对于外人而言,有理由相信夫妻双方对其共同财产的处理达成了一致意见,而与之发生财产关系时,夫妻任何一方不得以“自己不知道”或“自己不同意”为理由反对。此外,当夫妻双方就某项财产内容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有争议,难以确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应当就主张内容进行举证,如果不能举证,或所举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其主张时,将按“夫妻共同财产”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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