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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按照正常的离婚程序办理,如果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两人不存在离不离婚的问题。 2、如果能协商一致的,可以自行解除...
(一)实物分割 在不影响共同财产适用价值前提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割,如粮食、现金等财产分割。 (二)价金分割 将共同财产变卖,对变卖所得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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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指男女之间满足的要件,但是却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8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的,应当区别对待: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处理。因此,首先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其次,在1994年2月1日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补办结婚登记是关系合法化的必要条件,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其关系为同居关系,不视为事实婚姻。对事实婚姻关系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是确认其为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2)审理事实婚姻案件,当事人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裁定或应判决准予离婚。 (3)事实婚姻关系离婚时,子女的、财产的分割及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适用婚姻法第36条至第42条的有关规定
(一)实物分割 在不影响共同财产适用价值前提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割,如粮食、现金等财产分割。 (二)价金分割 将共同财产变卖,对变卖所得价金予以分割。一般共同所有的财产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其使用价值将会降低或者消失的情况下,才进行价金分割,如一辆车、一幅珍贵的美术作品等财产。 (三)价格补偿 对于不能进行实物分割,而夫妻一方愿意取得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作价,取得共有财产,而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如夫妻共有的汽车,一方愿意今后长期使用,那么就不必变卖,而由这一方所取得汽车并给对方相应的补偿。 二、事实婚姻的共同财产处理原则 (一)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二)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三)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四)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一)实物分割 在不影响共同财产适用价值前提下,对财产进行实际分割,如粮食、现金等财产分割。 (二)价金分割 将共同财产变卖,对变卖所得价金予以分割。一般共同所有的财产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其使用价值将会降低或者消失的情况下,才进行价金分割,如一辆车、一幅珍贵的美术作品等财产。 (三)价格补偿 对于不能进行实物分割,而夫妻一方愿意取得共有物,可以把共有物作价,取得共有财产,而另一方获得相当于一半价格的补偿,取得价金。如夫妻共有的汽车,一方愿意今后长期使用,那么就不必变卖,而由这一方所取得汽车并给对方相应的补偿。 二、事实婚姻的共同财产处理原则 (一)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二)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三)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四)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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