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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在被扣满12分后,就会被扣留驾照,并由扣其驾照的交警部门出具一张《入学通知书》。拿着这张《入学通知书》到学校报名,参加学习。如果是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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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被扣12分后应当在暂扣驾驶证后15日内参加交管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法规学习。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如下: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 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驾驶证被扣满12分怎么办?教你一个合法扣分和清零的小技巧 该怎么处理呢?是不是需要一次处理完毕呢? 法规既然没有要求你一次处理完,为什么要一次去扣12分呢?其实你可以分两次、在两个记分周期去处理这些违章。 接下来就教你一些合法规避一次性扣完12分的技巧吧! 在实际操作中扣分是按处理违章的时间计算的(你把驾驶证交给交警处理违章的时间),不是按实际违章时间计算的。(也就是说,如果您10月1号违章了,您10月10号去处理,记录的扣分时间就是10月10号的。) 目前违章扣分的分值包括1分、2分、3分、6分、12分,通常扣分是3或是6分。因此,一个计分周期内只要不扣满12分都是可以的,一般可以处理2-3个违章(1个3分1个6分或是3个3分),最多扣11分。如果不小心记满12分了,那您就得去学习科目一了,重考科目一。 一定要记住这一点,驾驶证分数清零是驾驶证的领证时间计算的。 驾驶证上面有个初次领证时间。比如是2010年10月18号,这就意味着您是每年的10月18号分数清零。也就是说,当年的10月18号起到次年的10月17号23:59:59是一个计分周期。 举例:假如您有两个违章,全部是扣6分的,而且只能扣您一个人的分,如果您一次性去扣,就得马上把证留下,然后参加理论考试。如何办呢? 拿出您的驾驶证,假如上面的领证时间是2010年11月20号,那么四天之后驾驶证分数就重新清零了。20日之前去处理一个违章,扣6分。20号分数重新清零。然后10月21号清零后再去处理另外一个违章。这样既能完美的解决12分的问题了。关键是不用去学习重考科目一了。
在收到交通违章处罚后15天内缴纳罚款,并到交通违法地或者驾驶证核发地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天的理论知识培训,然后参加考试,考试合格记分予以清除,出具考试合格证明。在驾驶证暂扣期到期后,方可凭合格证明申请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第七十八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第七十九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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