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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如果企业破产并负有个人...
是可以的。 (1)根据《公司法》第5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犯贪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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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得以确立的基石,其根本要求就是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股东与公司债务的隔离往往导致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利用其在法人制度中的优势地位,从事滥用法人人格的各种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在其受到法律追究时又主张只承担有限责任。这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导致了明显的利益失衡。 为此,只有使股东在一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此产生。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迅雷不及导致公司债权人受到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在英美法系中称为“揭开公司面纱”。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承担的责任: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承担的责任: 1、企业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场合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种类多样:在代表该企业的场合,其个人签名即导致企业承担责任的后果; 2、该法人如无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资瑕疵),其亏损责任应由法人自己承担,既不是股东也不是法人代表; 3、个人独资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财产与个人财产,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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