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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68条)

2022-09-11
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一)虐待生育女孩的妇女、采取绝育措施的妇女或者不育妇女的;(二)拒绝、阻碍计划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三)以殴打、侮辱、诽谤或者故意毁坏其财物等方式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行报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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