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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视频遗嘱的有效条件为: 1、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并亲自叙述遗嘱的全部内容,不能由他人进行替代进行; 2、必须请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作证; 3、视频开始时,遗嘱人、见证人必须分别说明自己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所在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等; 4、遗嘱人必须说明制作视频遗嘱的具体地址和年、月、日、时。
法律对这方面没有具体规定,但不能对录制的视频做任何改动,否则质疑方可能不承认视频的完整性,任何改动都可以通过技术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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