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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需要对债务负责。 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
1.公司以其资产独立承担责任,挂名股东无需承担责任。作为显名股东,即所说挂名股东,如公司未实际出资,或仅仅认缴出资,将存在在股权对应出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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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您所说的名义股东是否有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呢?如果有,则属于真正的股东,若为普通合伙企业,则需要承担无限责任。若为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以出资额承担责任。 法律中的名义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仅是名义上的股东。
隐名股东,又称实际投资者,是指委托他人按照书面或口头协议持有股权的人。与隐名股东对应的人通常被称为著名股东。隐名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应当在著名股东认购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著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名义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者与名义投资者签订合同,约定实际投资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名义投资者只是名义股东。本质上是挂名股东。公司章程中列出的股东应承担公司经营活动中的股东义务,包括名义股东,因为是否是名义而不是实际出资,公司以外的人无法区分。如际出资人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名义出资人应当在实际出资人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法解释(三)》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在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只是名义股东而不是实际投资者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按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投资者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上的股东和实质性股东的权利来自双方的协议,该协议不具有排他性,当事人不得以股东名册等为理由进行抗辩。因此,实质性股东不得以其实质性股权要求取代名义股东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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