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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还能要求赔偿吗?

2021-01-23
【基本案情】刘某与王某于2007年1月结婚。由于刘某与王某自由恋爱时间短,双方缺乏很好的了解。婚后,王某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或酗酒后对刘某大打出手。2007年11月28日,王某喝酒后又对刘某进行殴打,忍无可忍的刘某离家出走。在朋友的劝说下,决定与王某离婚。 2008年2月3日,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2008年3月16日,刘某以在婚姻存续期间,王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使其身体遭受伤害与精神遭受巨大痛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王某接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感到很惊讶:既然已经协议离婚,何来精神损害赔?   【评析】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王某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有医院诊断证明,有派出所的出警与询问笔录,有居民委员会干部的证明,足以证明王某对刘某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导致婚姻解体,王某存在很大过错。尽管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但在离婚协议中刘某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起诉的时候也没有超过一年的除斥期,刘某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有配偶的一方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事由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对无过错方所遭受的损失给予赔偿的制度。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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