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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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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货验收义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该制度相对消费者及国家市场管理秩序而言是销售者的义务,相对供货商而言则是销售者的权利。严格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可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可以为准确判断和区分生产者及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提供依据。 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销售者进货后应对保持产品质量负责,以防止产品变质、腐烂,丧失或降低使用性能,产生危害人身、财产的瑕疵等。如果进货时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销售时发生质量问题的,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应保证产品标识符合产品质量法对产品标识的要求,符合进货时验收的状态,不得更改、覆盖、涂抹产品标识,以保证产品标识的真实性。 4.不得违反禁止性规范。对销售者而言,法律规定的禁止性规范有以下各项: (1)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2)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4)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形态的不同情况,对有些商品的各类信息情况没有必要面面俱到,而对于另一些商品和服务其应当披露的信息则可能超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范围,其具体内容应当依据不同商品或者服务具体分析权衡决定。总之,凡是消费者在选购、使用商品或服务过程中与正确的判断、选择、使用等有直接联系的信息,消费者都应有权了解。具体说来,消费者知情权的内容大致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商标、产地、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等。 对于某些商品来说,其生产于何地是很重要的。例如,如果你购买中药材当然希望要那些地道的商品,这就不能不注意产地,其他商品也是如此。此外对于生产者的名称也要注意,特别是名牌产品其厂家往往也是固定的。另外,如果商品上未注明厂家名称,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就难以向厂家索赔。 (2)有关技术状况的表示,包括商品用途、性能、规格、等级、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说明书、检验合格证书等。 购买商品是为了使用,了解商品的用途和性能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有些商品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会给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带来危害,例如某些电器产品、煤气燃烧器等。了解该商品的用途、性能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如该销售者当面演示、索取说明书、线路图,甚至有些商品可以自己操作试用。对于某些特殊商品,如药品,仅从说明书上还不能完全了解它的用途、性能,还要遵照医生的嘱咐或者根据医生的指示来了解该商品。 (3)有关销售状况,包括售后服务、价格等。 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是商品或服务交易的关键之所在,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消费者应当对价格有确切的了解,尤其是对提供的服务的价格。目前,我国服务行业的管理尚不严格,价格收费也比较混乱,损害消费者的情况十分严重,这就要求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前就价格问题与经营者协商确定,以避免挨宰受损。商品的售后服务也与消费者的利益紧密相关,了解售后服务主要是看生产厂家与经营者有无质量担保期、提供维修服务的方式以及是否收费、收费多少等等。目前,随着广大消费者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对家用电器、家用机械新产品的需求也越来越多,良好的售后服务已经越来越成为消费者消费时的重要考虑因素。
在产品责任发生时,作为受害人的消费者或第三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提起诉讼,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提起诉讼,亦可以以生产者和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请求损害赔偿。不论产品缺陷是由于生产者的过错造成的,亦或是销售者的过错造成的,受害人都享有这种请求权和选择权。产品的生产者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后,如果产品的缺陷是销售者的过错导致的,生产者可以向销售者追偿。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后,如果产品的缺陷是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追偿。产品的销售者被起诉后,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仍然由销售者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具有连带责任的性质,而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否将该赔偿责任转嫁给他人,则视在产品缺陷产生方面有过错的行为人的不同而定。产品的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缺陷的形成有过错的,他们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受害人并不能直接要求运输者或仓储者承担赔偿责任,这种主张只能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提出。生产者或销售者赔偿后,可以向有责任的运输者或仓储者要求赔偿。在诉讼中,可以将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运输者或仓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另案审理,也可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并审理。因产品责任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了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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