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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6、27条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解除关系: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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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6、27条规定,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解除关系: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3、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1,宣告死亡不引起关系结束的法律后果。养父母与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享有与生父母子女相同的身份和权利义务。2,在法律上收养关系的结束,只能由双方收养关系解除而产生。4,如果收养人死亡后,被收养人又被其他收养时,才引发原收养关系的结束。相关规定:《民通意见》规定:38.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解除收养的条件是:①须当事人同意。就收养方而言,须得养父母同意,就被方而言,养子女已成年时,经养子女同意即可;养子女尚未成年时,须得养子女的生父母或原送养的同意,养子女已有识别能力的,还须征得其本人的同意。②当事人须对财产生活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别无争议。协议解除收养可按公证或登记程序办理。机关办理解除收养的程序,亦可以分为申请、审查、办证三个环节。当事人达成解除收养的决议后,须到的公证机关提出解除收养的申请,并说明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公证人员应对当事人要解除收养的原因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以便查明解除收养是否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要求解除收养的理由是否正当合理,有无其他意图;双方对财产和生活问题的处理是否合法等,经审查后,对符合解除收养条件的,就为其办理公证,准予解除。当事人自接到公证书之日起,收养关系即告终止。如果不符合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不予办证,对有关纠纷,可建议当事人依诉讼程序提出请求。基层政权机关或部门办理解除收养的登记,也要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严格的审查,按照协议解除收养的条件,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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