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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保险不参与离婚财产分配: 1、自己既是投保人又是受益人的保险; 2、父母是投保人,自己是受益人的保险; 3、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参与离婚财产...
有以下不参与分割: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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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参与分配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债权与其它普通债权相比并不具有优先性理由如下:《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见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执行落空并没有赋予保全申请人优先权;在法院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情况下债权人更没有理由因法院的职权行为而取得优先权。《最高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在此并没有明确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属于可以主张优先受偿的情形。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申请保全人在参与分配程序中对经其申请诉讼保全了的财产并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但是考虑到对积极债权人的公平保护执行法院在主持参与分配时应比照破产案件中破产费用优先拨付的制度将债权人的申请保全费用在分配前现行拨付。
一般来讲,夫妻离婚的时候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部分是不参与分割的,分割的仅仅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一、离婚时以下这些财产不能分割: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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