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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设置法...
法定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没有对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进行约定或其约定无效时,依照法律规定所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设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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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财产制又称补充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未约定其选择适用的夫妻财产制或其约定无效时,依法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设立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目的是保障夫妻在婚姻家庭共同生活中的经济需求,解决夫妻财产所有权在夫妻未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的归属问题。法定财产制是一种夫妻财产制,只能在没有财产制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是约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适用处理现实夫妻财产关系的夫妻财产制度。它适用于夫妻没有对财产制进行约定或者夫妻财产制约定无效这两种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可见,我国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的规定,采用了约定优于法定的模式,如男女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作了明确约定,从民法意思自治的角度出发,法律对该种约定予以保护,但前提是该种约定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对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处理。因此,在夫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争议的财产应约定归其个人所有时,该方应该提出这种书面证据,也就是书面约定为其唯一证据,不能在没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推定财产归个人所有。没有书面约定或虽有书面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则应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具体而言,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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