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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其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如“单车”(使用产品:自行车)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质量、数量及其它特点的。例如:满罐(指定使用商品:八宝粥)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例如:印地安人(使用商品:卫生洁具)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例如:我买对了!(指定使用商品:床罩)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如:地主、天皇、PLAYGIRL(含义:浪荡女郎)、二房、春宫、少林寺、福摩萨FORMOSA(含义:旧时荷兰殖民主义者对我国台湾的称谓)。 (10)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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