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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雇员受害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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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雇员受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在雇员受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上,《侵权责任法》适用的是的过错责任。扩展资料:雇员受害应区分与自然人或用人单位建立不同的雇主雇员关系而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与其他自然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雇员受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自然人仍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的雇员受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因第三人原因受到损害的例外。雇员受害赔偿的救济也应区分与自然人或用人单位建立不同的雇主雇员关系和是否有过错、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而采取不同的途径。在遭遇第三人致害时,如雇主或用人单位无过错,则只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若雇主或用人单位有过错,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则雇员应当向雇主(用人单位)与第三人追究侵权责任;法律明确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则雇员具有选择权,即雇员可以向雇主或第三人或用人单位或第三人和雇主(用人单位)追究侵权责任。参考资料:北京法院网-《侵权责任法》第35条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法不适用于承包责任,可适用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内容。侵犯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利益权、担保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和财产权。
对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二款的理解与使用如下:【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解读:此条第一款源于《民法通则》第125条的规定,文字表述上仅取消了“道旁”这一地点表述,可以理解为属于“公共场所”的“道旁”属于本条规定范围,不属于“公共场所”的家庭院落等即时是“道旁”,因对其挖坑、修缮造成他人损害的,也不属于本条规范范围。同时,本条第2款单独新增了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定,具体原因可能在于,第1、2款所述情况管理人要免责须举证证明的事项不同。在本条所述情况引起的侵权中,按本条规定采取的应是无过错的归责原则。设置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足以使任何人按照通常的注意通行就可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尽到管理职责,这两条应归于免责事由。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采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推定原则就是施工行为人的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必备条件,但是这个过错法律事先就推定施工者具有了,除非事后有相反证据表明施工者完全尽到了责任,即若施工人能证明其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且这些标志足以使任何人以通常的注意即可避免损害发生,否则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特别注意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施工人(通常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或分承包人),而不是建设人(通常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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