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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由有资质的残疾鉴定机构在治疗结束后对残疾等级进行评估。因此,残疾鉴定应在治疗后结束,通常是出院后三个月。但如果伤情稳定,可以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提前向有资质的残疾鉴定机构评定残疾等级。如果有固定物(如安装在骨折治疗中的钉子),需要取出固定物,才能进行残疾鉴定。
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具有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交通治理部门备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由此看出伤残鉴定的时间是在治疗终结,应有出院诊断证明。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部门推荐鉴定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一般在伤情稳定后做伤残等级鉴定,出院后半年可以做。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三)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第1项费用外,还包括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抚慰金。 赔偿误工费、护理费和残疾赔偿金要考虑到农村户口和城市户口的问题,如果在城市生活多年,最好准备暂住证,一般按照行业平均工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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