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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后果: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抢银行和持枪都会导致法定刑升格,具体判刑要看法院裁量。3、刑法第二百六...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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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假枪抢劫,构成抢劫罪,但所持假枪并不构成刑法规定的“持枪抢劫”从重处罚情节。相关论述如下:一、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而《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根据以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玩具手枪、仿真手枪等,不属于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中的“枪”,从而,使用玩具手枪(仿真手枪)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玩具手枪(仿真手枪)进行抢劫的,不属于“持枪抢劫”,不适用抢劫罪的加重法定刑。二、由于抢劫罪的手段中包括“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持假枪抢劫,尽管不会造成实际危害,但却仍会给被害者造成很大的精神强制,使对方不敢反抗从而取得财物。所以,如果持假枪抢夺时,仍然应该定抢劫罪。同时,我国刑法业已为抢劫罪的基本情节配置了较重的法定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足以对于这种持假枪抢劫的行为起到威慑的作用,而不至于出现像一些反对者所说的不将持假枪抢劫认定为持枪抢劫就“会放纵犯罪”、“不能准确打击持枪抢劫犯罪”的后果。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枪支以火药和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和其他物质,足以伤亡或失去意识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枪支、民用枪支和公务枪支,弹药是指上述枪支使用的各种弹药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枪、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所有者和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强制抢走枪、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实行身体强制,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强暴行为,使其反抗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危害其人身安全的手段。暴力必须是针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所有者和保管者的人身当场受到的打击和强制。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犯罪,即知道是枪、弹药、爆炸物抢劫。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加以抢夺的,不构成本罪。例如,为了抢劫财产,抢劫的是枪、弹药、爆炸物,还构成抢劫罪。关于行为者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动机,可能是各种各样的,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了收藏防身,也可能是好奇心。不同的动机对定罪没有影响。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枪支以火药和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和其他物质,足以伤亡或失去意识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枪支、民用枪支和公务枪支,弹药是指上述枪支使用的各种弹药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枪、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所有者和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强制抢走枪、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实行身体强制,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强暴行为,使其反抗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危害其人身安全的手段。暴力必须是针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所有者、所有者和保管者的人身当场受到的打击和强制。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犯罪,即知道是枪、弹药、爆炸物抢劫。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加以抢夺的,不构成本罪。例如,为了抢劫财产,抢劫的是枪、弹药、爆炸物,还构成抢劫罪。关于行为者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动机,可能是各种各样的,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了收藏防身,也可能是好奇心。不同的动机对定罪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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