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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经济林补助10年,其中后5年减半补助;生态林补助16年,其中后8年减半补助,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
还草补助2年,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详细情况如下: 1、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300斤。补助粮食一般为小麦原粮,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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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草补助2年,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详细情况如下: 1、长江和淮河流域每亩退耕地每年300斤。补助粮食一般为小麦原粮,不同地区确需调整粮食供应品种的由省政府确定,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补助年限和粮食补助相同。 2、黄河流域以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原粮100公斤、现金20元,每亩退耕地和宜林荒山荒地补助种苗造林费50元。
国务院国发[2002]10号文件和《退耕还林条例》规定,退耕还林粮食、资金补助标准及期限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50公斤;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100公斤。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粮食、现金补助年限及还草补助按两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种苗和造林费补助标准为:退耕地和宜林荒山地造林一次性补助每亩50元。
退耕还林经济林补助10年,其中后5年减半补助;生态林补助16年,其中后8年减半补助,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不得作为其他中央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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