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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之间相撞时的责任归属问题

2024-11-16
关于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进行明确界定的评判准则有以下三条: 1. 当事人确实存在违规操作行为,这被俗称为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如果没有这类行为,那么便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必须要承认,若没有违规行为的存在,这场交通事故也就无法发生。 2. 违规行为和所导致的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是确凿的因果联系。如此才可以判定该当事人需承担的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原则上讲,只有当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着直接的因果关联,才能要求肇事者对其负责。而如果当事人没有任何违规动作或者虽然存在违规但与交通事故并无直接相关性的话,那么就不用为所引发的交通事故承担责任。 3. 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所展现出的恶劣程度以及给予其交通事故责任的对应权重大程度进行评估,以此来确认其应当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如果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违法操作导致的交通事故,则证明有违规行为的一方需要对此承担完全的责任。反之,假如双方当事人都出现了非法行为且共同导致的交通事故,在这种情况下,明显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一方将会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倘若在交通事故中看到的是双方的错误行为在危害性基本相同的情形下,那么双方应同责。至于三方及以上当事人同时参与的交通事故,这个时候就要按照他们各自的非法行为在整个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和作用来判断他们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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