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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已足额缴纳其认缴出资额的,公司债务由公司负责,股东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原股东未足额缴纳其认缴出资或出资义务未到期转让股权,股权受让人对...
股东已足额缴纳其认缴出资额的,公司债务由公司负责,股东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原股东未足额缴纳其认缴出资或出资义务未到期转让股权,股权受让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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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受让方最关心的应该是目标公司的负债问题。 股权转让后之前的债务应由公司以公司财产承担,所有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实践中,股权转让面临的债务承担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点: 1.既有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受让人需要全面了解既有债务的数额,是否设定了担保,以及违约责任,债权人有无限制权利要求等,此类债务是否为不良债务等。对上述问题的考察,能使受让人在谈判中获得主动,并影响到交易的价格和受让后风险负担的大小,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2.隐性债务承担中的法律风险对于无法预计的负债,如果在股权转让协议预定的期限内发生,并且发生实际权利人的追索,该类责任或风险首先应当由目标公司承担,由此引发的股份转让的风险承担应当由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因此,有关债务承担问题应列入风险承担条款予以约定。受让方所争取的是与出让方划清责任,要求在正式交割前的所有负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由出让方承担。但是要注意到,股权的转移并不影响到债权人追索的对象,受让方在成为目标公司股东后,仍然需要清偿该债务,再根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出让方追偿。
股东已足额缴纳其认缴出资额的,公司债务由公司负责,股东不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原股东未足额缴纳其认缴出资或出资义务未到期转让股权,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请求原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原股东追偿。转让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三)》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权转让并不影响公司对外负债的承担,转让前后的公司债务都应由公司对外承担。 鉴于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规定,股东作为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而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并不会减少公司财产,也不影响公司的持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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