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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如果当事人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管辖法院的,按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法院起诉;如果没有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买卖合同履...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地点法院管辖。合同纠纷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一般由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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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地点法院管辖。合同纠纷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法院的,一般由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当然没有异议,问题是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在选择上是否对己方有利。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的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约定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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