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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民族、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结合各自的特点,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经说服教育仍拒绝终止妊娠的,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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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发放:(一)夫妻双方均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二)夫妻一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另一方无从业单位的,由有从业单位的一方全额发放;(三)夫妻双方均属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其奖励费列入市、县(区)、自治县预算,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分期发放。外省流动人口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医疗保健机构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同时填写生育登记报告,并定期向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抄送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持结婚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夫妻一方属于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在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再生育前,应当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需要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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