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早市、夜市摊点作出统筹规划。早市、夜市摊点应当定点经营并保持摊位整洁,收市时应当将垃圾、污渍清理干净。临...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完善农村环境卫生设施的投入机制,协调解决公用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问题。...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的相关财物实施扣押的,应当出具书面凭证,并告知违法行为人限期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对被扣押的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并且不得收取保管费用。解除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依据本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引导村(居)民开展乡镇容貌整治和环境卫生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条例制定乡镇、村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实施细则。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维修等经营活动。违反规定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水、废油外流,不得影响经营场地周围环境卫生整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43人已浏览
398人已浏览
447人已浏览
78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