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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全车因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造成的损失,以及期间车辆损坏或车上零件、附属设备丢失所造成的损失。由于近几年车辆盗窃案的不断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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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直接办理迁移 2.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的;(二)拆解、拼装或者组装的;(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四)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 第四条规定: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或者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事前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的犯罪分子通谋的,以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抢夺罪的共犯论处。 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上述条款所称“明知”:(一)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二)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为了依法惩治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劫机动车有关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抢劫机动车,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盖、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或者用其抵债;(二)拆解、组装或者组装;(三)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四)改变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形状的;(五)提供或者出售机动车来历证明、整车合格证、号牌及其他与机动车相关的证明和凭证的;(六)提供或者出售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来历证明、整车合格证、号牌及其他与机动车相关的证明和凭证的;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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