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如果你有现在使用土地的使用土地证,当然这块地就是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
1、土地使用者名称、地址、图号、地号、用途、批准使用期限、四至、填发机关签章、年、月、日。 2、城镇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积,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湖南株洲的农民土地征收补偿的标准问题,以下是从2006年开始实施的。 株洲市土地征收预留安置用地实施细则 第二条土地征收留地安置是指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在土地征收时,政府按一定比例将集体土地留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居住、公共设施和生产经营等。所需预留安置用地简称为留用地。 第三条留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留用地的选址应从有利于城镇化建设需要出发,并充分考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第四条留用地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依据规划要求,原则上每个村集中预留安置地,因规划条件限制,需分散预留安置地的,可适当放宽。 留用地必须坚持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留用地保留集体土地性质不变,保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主体不变。留用地上所建房屋不得买卖,严禁将留用地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性房地产开发。 第五条留地安置面积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进行核定,总面积不得超过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总面积的10%-15%(人平土地在1亩以上的按10%,1亩以下〈含1亩〉的按15%)。 第六条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留用地的总体规划,并将相关图件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后,在村民代表大会上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通过。 第七条城市四区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总体规划经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级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留用地总体规划由县(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留用地的申报、审批由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报、批程序进行。 第九条为搞好留地安置工作,留用地的土地报批费用从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中安排。补偿调节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根据规定,新政策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必须是本省城镇居民,不在外务省市区享受同类奖励的人,包括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员工在内的本省城镇居民户籍的其他所有制度的员工和没有工作单位的居民在达到奖励年龄的5年前将户籍转移到本省,连续居住5年以上,在本省缴纳养老保险5年以上,在本省领取养老金的城镇居民户籍转移到本省,但在本省领取养老金的员工和养老金的城镇居民没有计划的农村居民其次,奖励对象必须持有独生子女证和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等有效证明书,或者持有没有孩子证明书的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孩子的人。最后,奖励对象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定退休条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员工,或者男性满60岁,女性满55岁的其他城镇居民。另外,到1月1日为止,没有享受,没有完全享受增发本人基本工资的5%的养老金和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城镇独生子女的父母,也属于奖励对象。具体确认程序,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可向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咨询。湖南省独生子女补助金政策、湖南省独生子女补助金标准新规定的新奖励标准约为原标准的3倍,据原省人口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所长曹跃斌介绍,目前全国有23个省建立了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制度,奖励标准各不相同,基本工资增发5%的退休金,2000元到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前两种方式并行。我省此次实施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按每人每月80元,人口平均寿命75岁计算,每人可领取奖励金约1、5万元,是以前奖励标准的约3倍,也是目前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成立的省中两个标准最高的省之一。这次奖励人群的垄断范围更广。我省在1979年制定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之初,以城镇职工作为奖励对象,不包括无岗位的城镇纯居民。2009年10月22日,省人民政府发布了《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将奖励对象范围从以前的城镇职工扩展到城镇居民。这次新完善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报酬制度沿袭了这一政策,同时将历史遗留问题中应该享受的未完全享受的对象也纳入报酬范围,直接受益人约91万多人,实现了城镇居民的全权复盖。另外,从2005年开始,我省已经实施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支援制度,农村只有一个孩子和两个女孩子的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夫妇60岁以上后,中央和地方财政部署的特别资金给予了一定的奖励支援。这次奖励政策也更公平。为了体现公平性,我省这次完善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无论居民的职业差异和职位高低,都按照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奖励,独生子女父母视同仁得到政府的同等奖励。
湖南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对此,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出台相关通知,通知如下:1、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青苗补偿等,执行由市州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2、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及坑塘水面等农用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参照执行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50%。征收裸地的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30%。3、征地补偿区域以县市为单位划分并公布,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区域划分资料未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不得征地。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指导意见,征用土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83人已浏览
486人已浏览
321人已浏览
92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