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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老汉申请遗嘱公证

2021-01-20
家住合肥市宿州路的黄老汉(化名)夫妇生有3个子女:黄老大、黄老二和黄老三(化名)。1991年5月,黄老汉夫妇向合肥市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将其拥有的一套住房和一套门面房全部给老二继承,当时因故公证处未予受理。同年8月9日,黄老汉夫妇再次提出遗嘱公证申请,被正式受理,合肥市公证处随后指派公证员张某承办、另一名公证员协办此项事宜。同年9月9日,该公证处在法定期限内出具了加盖公证处印章的第189号公证书,并送达黄老汉夫妇处。黄老汉临终前,将该公证遗嘱交付给了老二。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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