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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起诉的当事人为女方的,可以在女方户口所在地起诉离婚的案件情形为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2、否则根据《民事...
男方可以在女方所在地起诉离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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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起诉离婚的,一般在男性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公民住所所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从离开地到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因此,女性可以在男性户口法院起诉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住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诉讼; (三)对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被监禁人提起的诉讼;
1、是对方户口所在地。但实践中还要看具体情况。 2、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所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如对方离开户籍地满一年,开具居住证明后可在其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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