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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外嫁女的户口还没有迁出的话,即使己经嫁到外地,也可以参加本村选举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
土地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所以集体土地的处置是由集体组织来决定的,所以如果村集体以少数服从多数通过了出嫁女的子女不享受集体收益分配的政策,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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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妆女在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方案时,有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主张支持征收补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23条规定,承包地依法征收,放弃统一配置的家庭承包者,向承包者索取已经收到的配置补助费的,应予以支持。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村民组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要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申报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定除了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方法有别的规定外。第25条林地户承包中,承包方继承人要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以支持。在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方的继承人或权利义务承包方要求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的,应予以支持。
不可以:未成年子女必须是符合户口迁入地()的计划生育有关政策,才能迁入入户,配偶本人在达到条件的前提下,是可以投靠当事人入户的。《户口迁入条件及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七条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二)审批程序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系二胎子女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须出具准生证,本市司法部门须出具亲子鉴定书;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8.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被投靠人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已进京,须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内的进京批件;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进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单位、市属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或报户口介绍信、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大学毕业生就业派遣通知书、研究生就业通知书、就业报到证等; 10.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根据我国户口管理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妇女,结婚后只要户口仍在原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相关义务,本人及符合政策生育的子女,仍然享有和其他人平等的权益。这些权益包括土地承包经营、集体分红、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村规民约”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侵害出嫁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结婚、离婚、丧偶为由,阻挠、强迫农村妇女迁移户籍。受到侵害的妇女可以向乡镇或者街道申请调解,也可以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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