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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约定明确承担担保责任;2、明确了保证范围;3、这里强调了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主要是与一般保证相区别。连带担保责任...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方式是保证人仅对债务人没有能力履行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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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有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事实,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发生效力,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论债权人是否就债务人的财产实行强制执行。你是哪种保证?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在保证人与债权人无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间一样。
具体来讲,法律有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 (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联营)中的连带责任 (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 (四)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五)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 (六)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 (七)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 (八)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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