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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规定:结婚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当办理《夫妻关系证明》。申请办理《夫妻关系证明》应提供的材料有:1、男女双方的书面申请;2...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需要。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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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1986年9月11日《关于婚姻登记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结婚证丢失或毁坏的,不能补发。若当事人丢失或毁坏了《结婚证》,而因某种原因 (如出国、继承财产等)又需要该项证件证明夫妻关系存续或已解除,则当事人可持本人户籍证明和所在单位或村 (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原婚姻登记机关经核查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曾依法在该机关办理过婚姻登记。再将当事人申请核查属实的情况,报市、市辖区、县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依法为当事人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所补办的有关证明书与《结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根据以上规定,双方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补发结婚证。补领结婚证以后,如果双方能对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其中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出生证遗失时,若要补办,家长需携带以下材料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1、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2、在户籍所在地报刊登报声明旧的《出生医学证明》作废报纸一份; 3、需提供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4、户籍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遗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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