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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需要可以用于盗窃事实的材料,证据可以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
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2012年3月14日颁布,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五章证据中之规定: 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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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盗窃罪的证明对象入手,可以从盗窃罪的主体证据,行为证据,结果证据,主观证据,情节证据等层面确立证据标准。(1)主体证据。应包括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2)行为证据。关于受害者在具体时间、场所和场所被盗物品和物品特征的陈述,相关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证明被告人采用秘密盗窃方法实施盗窃行为的证词的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穿的手套、鞋子、犯罪工具、赃物、赃物等物证的实物和照片(3)结果证据。应包括受害者盗窃的陈述、嫌疑犯、被告人盗窃的供述、证人盗窃财产的证言、有关部门盗窃财产的证明等。(4)主观证据。包括证明嫌疑犯、被告人实际占有、使用、销售、租赁、赃物租赁、赃物证据的嫌疑犯、被告人自己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等。(5)情节证据。定罪的证据应包括价格鉴定、物品收据等量刑的证据,有关行为者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盗公司的性质、行为者的犯罪方式、行为者以前是否有前科、受害者的状况、被盗物品的性质、损失状况等证据。
从盗窃罪的证明对象入手,可以从盗窃罪的主体证据、行为证据、结果证据、主观证据、情节证据等层面确立证据标准。 (1)主体证据。应包括居民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2)行为证据。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在具体时间、地点及位置被盗物品及物品特征的陈述;有关知情人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秘密窃取方法实施盗窃行为的证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所穿戴的手套、鞋子以及犯罪工具、赃款、赃物等物证的实物及照片和有关物证、痕迹检验报告等。 (3)结果证据。应包括被害人关于失窃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窃得物品的供述,证人关于财物被盗的证言,有关部门关于财物被盗的证明等。 (4)主观证据。应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占有、使用、出售、出租、出借赃款、赃物的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承认盗窃犯罪事实的供述等。 (5)情节证据。定罪情节证据应当包括价格鉴定、物品发票等;量刑情节证据,应当包括有关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盗单位性质、行为人作案方式、行为人以往有无前科、被害人情况、被盗物品性质、损失情况等证据。
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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