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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是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质权人是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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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人是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质权人是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进行质押,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此时的债权人就是质权人。
质权人是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转移给债权人占有进行质押,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质押财产优先受偿,此时的债权人就是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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